县畜牧局主管全县的动物检疫工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动物检疫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是检疫工作的执法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驻动物检疫人员到各乡镇,机构规定范围内的检疫任务。
检疫费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收取,统一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和挪用动物检疫费,确保专款专用。
动物检疫人员要强化检疫措施,加大屠宰、产地检疫力度,实施到场到户检疫,从源头控制疫情。
定点屠宰场和畜产品加工场所要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要求进行建设配置,切实做好动物卫生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在法定动物检疫人员数量尚不能满足动物检疫工作需要期间,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聘用部分符合条件的专业兽医人员,协助开展动物检疫工作,选聘和使用办法由县畜牧局按有关规定具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