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与申请类别相适应的祖代生产群单品种(配套系)存栏规模;
(二)具有繁殖饲养、疫病防控等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其中专职人员2名以上;
(三)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有完善的繁育方案和质量管理制度,生产亲本需具备三代以上系谱和种源来源记录、配种记录、繁殖、防疫、销售、免疫、兽药使用等记录档案;
(五)生产经营的种群应当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六)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c)2008-2023 Www.QNWTOP.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