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的免征或减征政策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如果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则免征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因此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也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同样免征环境保护税。
综上所述,环保税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情况下,可以减按50%征收,即免征50%的税款。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